公安县斑竹垱镇惠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DB8LG2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斑竹垱镇花园村一组16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136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9年1月4日,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3年11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自选超市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标称“武汉旭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旭东?”旭东焦糖味葵瓜籽27袋(生产日期:2022/12/02.24、保质期:十个月、净含量16克)、标称“漯河卫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卫龙?”大面筋3袋(生产日期:2023/05/22、保质期:120天、计量方式:散装称重)。上述2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据当事人述称,2023年2月,当事人从荆州市两湖市场某批发商购进上述“旭东?”旭东焦糖味葵瓜籽150袋,购进价15元/盒,购货金额75元;同年6月,当事人又从荆州市两湖市场某供货商购进上述“卫龙?”大面筋1000克,购进价10元/500克,购货金额20元;上述2种食品购货金额共计95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食品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以1元/袋销售“旭东?”旭东焦糖味葵瓜籽123袋、以13.80元/500克销售“卫龙?”大面筋940克,合计销货款148.94元,获利68.64元;剩余“旭东?”旭东焦糖味葵瓜籽27袋、“卫龙?”大面筋3袋(60克)尚未销售,因超过保质期被本机关依法查扣。
由于当事人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致使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仍在售卖,其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中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8.6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67之从轻处理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旭东?”旭东焦糖味葵瓜籽27袋、“卫龙?”大面筋3袋;
2、罚款50500元,上缴国库。
505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