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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华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02MADT1P2G4X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铂金未来城小区二期18号楼1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市监处罚〔2026〕6号
1、当事人是广告主,案涉广告自行发布。今年3月,当事人与绥化市吉祥道路旅客运输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绥化市北林区域内校车的经营者,下称合伙人)达成口头协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石伟与合伙人的法定代表人侯树祥是好友关系),约定由侯树祥出部分资金和以案涉车辆(系合伙人的通勤车)免费接送学生的方式参股,按照当事人营业额的20%获取利润,但不参与日常管理。今年3月,当事人将其经营的教育培训服务通过其经营场所的户外显示屏和案涉车辆为媒介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显示屏广告的内容由当事人的员工利用手机编辑并控制播放,车体广告由当事人的员工在外花费50元制作并张贴发布,所以,当事人是广告主,案涉广告自行发布。 2、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虽然车体广告的制作费用是50元(因制作该广告的经营者无法确定,且广告费用较小,不予立案调查),但由于该车辆的通勤流动等属性,导致该车体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单独计算,另,因户外显示屏发布的案涉广告的费用几乎为零,亦无法计算,故,本案中,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3、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和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情形。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3月10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对外的电子显示屏上播出“预科班招生、快速提分10-30分”的广告宣传内容,另,当事人于2026年3月4日起,利用车牌号为黑M07396D的客车车体发布了“全程寻找高中初中偏科生,专做提分:可签保分合同、当月提10-20分、无效全额退款、 50一节、全国最低、校车免费接送、免费供晚餐”的广告内容。 4、当事人发布的车体广告含有使用绝对化用语的情形。经查,案涉车体广告内容含有“50一节、全国最低”的用语。当事人解释,50一节就是指接学生从学校到公司,直到看护结束并送到家的全过程,称之为一节,其中包括看护和就餐总共50元。当事人认为都不赚钱,所以宣传时写了“全国最低”,但当时告诉印制广告的员工是“全市最低”,后来也没改。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况,并根据《绥化市市场监督管 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计算分值,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元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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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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