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城镇巧菊书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晁巧菊 | 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5MA0HF3EE6H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运城新绛县龙兴路20号自北向南第1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文旅﹞文综罚字﹝2026﹞001号
2026年1月29日16时44分左右,新绛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薛菁怡(04080621006)、栗凯旋(040806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运城新绛县龙兴路20号自北向南第1间的新绛县城镇巧菊书店进行检查,该书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40825MA0HF3EE6H,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晁巧菊,与该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新字第220002号)信息一致,检查时该书店正在正常营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一部分中学小学教科书正在用于售卖,经询问经营者晁巧菊后,其表示该店未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执法人员经请示机关负责人后,当场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新文旅)文综保字〔2026〕001号)将现场发现的39本中学小学教科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编号:(新文旅)文综调通字〔2026〕001号),要求该书店经营者晁巧菊于2026年2月3日10时携带相关证件到新绛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做进一步调查处理。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为证。本次检查于2026年1月29日17时20分检查结束,现场检查情况由经营者晁巧菊全程在场见证。2026年2月3日,执法人员在对新绛县城镇巧菊书店经营者晁巧菊的调查询问中得知,该书店在没有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情况下,共进购39本中学小学教科书用于售卖,因学生还没有放假,刚把货进回来,截至执法人员发现时尚未售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其无违法所得。因晁巧菊无法提供进货清单、收据或者其他付款凭证,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结合新绛县文化和旅游局2026年2月5日局党组会议的会议记录,执法人员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39本中学小学教科书按其总码洋的60%计算其违法经营额,共计381.312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附证据清单):1、编号为(新文旅)文综检(勘)字〔2026〕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新绛县城镇巧菊书店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行为;2、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且发现该书店存在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行为;3、编号为(新文旅)文综调通字〔2026〕00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该书店经营者晁巧菊于2026年2月3日10时到新绛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4、编号为(新文旅)文综保字〔2026〕00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附编号为(新文旅)文综保物字〔2026〕00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将现场发现的39本中学小学教科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以便做进一步调查;5、该书店经营者晁巧菊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书店未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同时无法提供执法人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39本中学小学教科书的进货清单、收据或者其他付款凭证且截至执法人员发现时,该书店尚未售出中学小学教科书;6、该书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书店的主体资质;7、该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书店的出版物发行资质;8、该书店经营者晁巧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9、编号为(新文旅)文综保告字〔2026〕00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
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中学小学教科书39本并处罚款人民币1906.56元。
1906.56元
新绛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03-16
2
(新文旅)文综罚字﹝2024﹞第005号
2024年5月29日16时27分,新绛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徐文明(04080621001)、宁晓霞(0408062100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运城新绛县龙兴路20号自北向南第1间的新绛县城镇巧菊图书店进行检查,该书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40825MAOHF3EE6H,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晁巧菊,与该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新字第220002号)信息一致。检查时该书店正在正常营业。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了该书店在售的《红楼梦》、《三国演义》,要求当事人提供该两种图书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当事人表示因未留存而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书店负责人尹尧民于2024年6月14日10时携带相关证件到新绛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做进一步调查处理,本次检查于2024年5月29日16时40分检查结束,现场情况由书店负责人尹尧民全程在场见证。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在对新绛县城镇巧菊图书店负责人尹尧民的调查询问中得知,其仅能提供一部分进货清单,剩余部分的进货清单因没有及时保存丢失了所以无法提供。该书店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有以下证据证实(附证据清单):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现场检查照片四张;3、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4、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5、该书店负责人尹尧民调查询问笔录一份;6、该书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7、该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8、该书店经营者晁巧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9、该书店负责人尹尧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0、授权委托书一份;11、湖北省爱德森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货清单一份。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500.00元
运城市新绛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