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利川市郭鲜笙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智超注册资本:0.1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ET4WBWX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团堡镇晒田村三组(郭国兵的房子)(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3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及2025年8月7日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吃服务。 2025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其物品架上存在张贴与举报内容一致的食品标签的包装袋,标签部分内容为:产品名称;郭鲜笙手工鲜肉烤肠;配料表:新鲜猪肉、猪肠衣、水、盐、味精、糖、香辛料;执行标准:GB/T 20888-2017;产地:湖北利川;委托商:利川市郭鲜笙小吃服务店,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利川市团堡晒田村三组,生产:信阳恒心利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1152211022;包装袋共65个,当场予以扣押;2.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与信阳恒心利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及购进食品的票据等资料。 当事人在开展小餐饮服务的同时开展了灌肠加工服务,主要根据顾客需要,对由顾客提供的牛肉猪肉进行搅碎、灌肠、烘烤、冰箱速冻。当事人在营业初期为了宣传,从团堡家福超市零星购买猪肉、牛肉后加工了少量此类烤肠产品。 根据其制作工艺,当事人自行购进原料加工并经过烘烤的灌制肉肠属于热加工熟肉制品,根据《恩施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食品种类目录》其食品分类应为肉制品401类,当事人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此类食品。 另查明,当事人在九月在抖音中接触贵州聚品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客服提供的营业执照名称实为云南聚点新媒体有限公司),该公司帮助当事人搭建制作抖音小店、销售及运营等业务。当事人在提出无资质无法网络销售时,该公司承诺负责设计当事人使用的标签,并告知其缴纳2100元后为其解决资质授权问题。当事人于九月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公章为贵州聚品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客服运营服务费8500元。签订合同后,该公司客服提供的标签样式,内容与举报的问题标签内容一致,当事人按照该标签样式自行印刷包装袋,并按照该公司提供的流程开始在网络上销售上述烤肠。 另查明,当事人与信阳恒心利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直接关系,其使用的标签标注的委托企业、生产企业、许可证号保质期等内容均为虚假内容,且标签上产地应标注为河南信阳、执行标准应标注为GB 19303。 当事人未建立肉类采购及销售台账,无法计算此类自行购买肉类并加工生产的烤肠线下销售数量及金额。根据当事人抖音平台商铺后台数据显示,从9月至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当事人抖音平台上销售20单,成交金额1052.64元。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计为1052.64元,违法所得为1052.64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决定给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52.64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65个含虚假内容的包装袋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52.64元;2.没收65个含虚假内容的包装袋。
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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