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县旺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杰 | 注册资本:2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2MA6E7WLJ5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莲城街道办事处马转盘商会大厦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罚[2025]47号
经查,(一)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莲城办事处马转盘商会大厦一、二楼经营;(二)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在贵州省强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4年07月01日的“强煌万家香小榨油”(净含量:1.6L)60桶,进价是29元一桶,有进货票据,无进货台账,能提供供货商资质、销售价是35元一桶,销售了24桶,有销售记录,退回了19桶,有退货记录;(三)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召回,未有顾客前来退货;(四)故该案的货值金额为60桶×35元/桶=2100元,违法所得为24桶×35元=840元;(五)当事人在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上未显示有行政处罚;(六)当事人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发生了较大变化,可能会影响食品安全,当事人未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但于2025年1月8日向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书面报告,已经改正了未报告的行为,进行了报告。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2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收到检测报告一份共四页,证明黔西县旺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法线索的事实。
2.2024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送达检测报告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共三页、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一份共一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一份共两页、当事人提供的《个人授权委托书》打印件一份共一页、进货单两份共两页、销售记录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和店内经营有与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强煌万家香小榨油”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共17桶的事实。
3.2024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共五页、当事人提供的《商品召回通知单》一份共一页、《旺家商贸有限公司强煌万家香小油(菜籽油)商品整改报告》一份共一页、《采购退货单》一份共一页、《营业执照》三份共三页、《食品经营许可证》两份共两页、《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一份共一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供货商资质、不合格产品的进销情况、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当事人退回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4.2024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查询并截图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5.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当事人提供了《黔西县旺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发生变化报告》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了当事人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发生了较大变化,可能会影响食品安全,未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未报告的行为。
以上证据均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