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旭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681093686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西湾路137弄16号(4-1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5
(2026)浙0203民初10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江北恒利汪洋水产品加工厂
宁波众想餐饮有限公司,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9
(2026)浙0205民初2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江北恒利汪洋水产品加工厂
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宁波洪塘分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6-02-27
(2026)浙0212民初24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江北恒利汪洋水产品加工厂
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江东银亿分公司,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4
2026-01-16
(2025)浙0205民初119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江北大行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姜山分公司,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宁波餐饮管理第一分公司,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宁波洪塘分公司,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江东银亿分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5
2025-12-11
(2025)浙0502民初101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州庙港人水产有限公司
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6
2025-10-29
(2025)浙0502民初101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州庙港人水产有限公司
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7
2025-07-30
(2025)浙0205民初474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王**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8
2025-07-11
(2025)浙0212民初98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陈**
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江东银亿分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9
2025-07-11
(2025)浙0212民初954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陈**,童**
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江东银亿分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10
2025-07-11
(2025)浙0212民初95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柴**
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江东银亿分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6
(2025)浙0502民101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州庙港人水产有限公司
史迪迪;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余绍杨
裁判文书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7
(2025)浙0502民初101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州庙港人水产有限公司
史迪迪;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余绍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3
2025-06-30
(2025)浙0212民初4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淳安千岛湖大拓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宁波众想餐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06-30
(2025)浙0212民初4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淳安千岛湖大拓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5
2025-03-07
买卖合同纠纷
淳安千岛湖大拓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宁波众想餐饮有限公司,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6
2025-03-07
买卖合同纠纷
淳安千岛湖大拓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02
2019-12-06
(2019)浙0206民初76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北仑铖成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竹林人家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3﹞75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主要提供餐饮服务,2023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在仓库中发现一桶面粉,一盒干茶树菇,里面生虫,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天花板和一楼门口,有广告牌“鲜活鲜选限时特惠”等内容,未注明限时特惠的截止时间。该活动为龙虾和笋壳鱼的优惠活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二、对当事人宣传限时特惠未标示时限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