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康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敏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11911414498805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镇江新区大路镇闸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3
(2024)苏1191民初16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江康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湛江市民梓药业有限公司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9
(2024)苏1191民初16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江康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湛江市民梓药业有限公司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05
(2024)苏1191民初16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江康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湛江市民梓药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9
买卖合同纠纷
镇江康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湛江市民梓药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4-27
2015-04-27
(2015)镇商终字第76号
股权转让纠纷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包**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经开市监处罚﹝2025﹞X00017号
经查,当事人公司住所地注册两家企业,分别为镇江康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镇江凯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其中镇江康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医疗器械生产公司,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镇江凯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公司,办理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店铺名为镇江康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设于2021年12月,已办理网络销售备案信息表,该网店由当事人员工设计制作,未聘请广告公司,也未花费广告费用。当事人在网店销售页面中,将该产品用途标注为工业用、兽用,品牌:康利医疗器械,售后服务页面介绍本店所有产品均属于自己生产。 当事人销售的静脉输液针全名为锋利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江阴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153140894,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229号。该产品是以镇江凯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购进,共计购进4.5万支,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每支购进单价0.13元,当事人从2024年9月20日开始销售该产品,至2025年2月7日,在网店共计销售了4342支,销售价为0.5元。该产品包装情况为一大包中含100支,其中大包外包装印有使用说明,使用说明中明确了产品适用范围,适用于临床供配套一次性使用输液(血)或注射器对人体静脉输注药液(血液用),并明确了仅限于经培训的医生或护理人员使用。当事人在网店中将该产品用途标注为工业用、兽用,故在销售时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 本案通过请示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静脉输液针属性进行界定,是按工业产品管理还是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市局回复应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将该产品下架处理。本案货值金额2171元,违法所得为1606.54元。
综上所述,综上,当事人销售静脉输液针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06.54元;2.处罚款4000元。
4000.00元
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