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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仲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46906010488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博山区峨嵋山东路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8
(2025)鲁0304民初1757号
劳动合同纠纷
于*
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0
(2024)鲁0304民初1615号
劳动合同纠纷
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于*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3
2023-04-10
(2023)鲁0304民初946号
劳动合同纠纷
赵**
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卫生院,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4
2023-01-13
(2023)鲁0304民初120号
劳动合同纠纷
x**
淄博市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5
2023-01-13
(2023)鲁0304民初120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丁*,王*
淄博市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6
2022-09-06
(2022)鲁0304民初2646号
劳动合同纠纷
国成刚.李光华.蒋玉春
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7
2022-09-06
(2022)鲁0304民初2646号
劳动合同纠纷
国**,蒋**,李**
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8
2022-03-07
(2022)鲁0304民初585号
劳动合同纠纷
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9
2022-02-16
(2022)鲁0304民初424号
劳动合同纠纷
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孙**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7
2023-06-09
(2023)鲁0304执810号
民事
李*、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13276.08元
执行案件
2
2023-03-28
2023-02-27
(2023)鲁0304民初120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丁*、王*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4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3-27
2023-03-16
(2023)鲁0304执保281号
劳动争议
刘*、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22-10-31
2022-09-26
(2022)鲁0304民初2595号
劳动合同纠纷
王*、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559.2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9-27
2022-09-13
(2022)鲁0304民初2646号
劳动合同纠纷
国**、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2728.6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9-27
2022-09-13
(2022)鲁0304民初2646号之一
劳动合同纠纷
李**、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559.2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9-27
2022-09-13
(2022)鲁0304民初2646号之二
劳动合同纠纷
蒋**、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845.90元
民事案件
8
2022-05-26
2022-04-07
(2022)鲁0304民初585号
劳动合同纠纷
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徐**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559.20元
民事案件
9
2022-04-29
2022-03-10
(2022)鲁0304民初424号
劳动合同纠纷
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孙**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559.20元
民事案件
10
2022-04-29
2022-03-10
(2022)鲁0304民初424号之二
劳动合同纠纷
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王**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559.2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人社监罚字﹝2025﹞第003号
该单位拒绝按照我局2025年2月19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博人社监询字〔2025〕第003号)要求,在指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接受询问,且逾期不执行我局2025年3月17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博人社监令字〔2025〕第003号)。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博人社监询字〔2025〕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博人社监令字〔2025〕第003号)、送达回执等资料为证。
现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条第三项,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12000.00元
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