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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学军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600081708835H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延百商厦1号楼6层6-H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16
(2020)陕06民终839号
劳动争议
陕西延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刘*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6-09
劳动争议纠纷
陕西延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刘*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11-18
(2019)陕0602民初6611号
劳动争议
陕西延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x**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4
2019-11-18
(2019)陕0602民初6611号
劳动争议
陕西延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刘*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5
2019-08-26
(2019)陕0602民初4946号
合同纠纷
郭**
陕西延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6
2019-05-14
(2019)陕0602民初1872号
合同纠纷
陕西延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艾德蒙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8
2020-07-22
(2020)陕06民终839号
劳动争议
陕西延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19
2019-12-09
(2019)陕0602执2498号
其他案由
陕西延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艾德蒙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2-18
2019-12-12
(2019)陕06民终2441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延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郭**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税一稽罚﹝2025﹞30号
你单位接受宝清县锯匠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300203130,发票号码:03926374-03926376,金额合计:292,433.62元,税额合计:38,016.38元,价税合计:330,450.00元,发票开具内容:*木制品*板材)、2021年8月28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300203130,发票号码:03955521、03939155--03939156,金额合计:277,035.40元,税额合计:36,014.60元,价税合计:313,050.00元,开具内容:*木制品*板材,你单位已将上述发票已于2018年7月、8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共计74,030.98元。 2023年3 月1日,你单位将2021年7月抵扣的进项税额38,016.38元进行转出,并补缴增值税38,016.38元及滞纳金10,682.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61.14元及滞纳金747.78元、教育费附加1,140.49元、地方教育附加760.33元、企业所得税14,236.73元及滞纳金1,950.43元;2023年3 月10日将2021年8月抵扣的进项税额36,014.60元进行转出,并补缴增值税36,014.60元及滞纳金9,741.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21.02元及滞纳金681.94元、教育费附加1,080.44元、地方教育附加720.29元。 经查明,你单位因采购货物后无法正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由销售方负责人光丽萍联系安排,采取支付开票手续费(开票金额的7%)的方式,从宝清县锯匠木业有限公司取得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74,030.98元不予抵扣,应当作转出处理。你单位2021年7月应缴增值税38,016.38元、2021年8月应缴增值税36,014.60元,已于2023年3 月1日缴纳增值税38,016.38元、2023年3 月10日缴纳增值税36,014.60元,并同时申报缴纳了附加税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无法重新取得补开的发票,自行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69,469.02元,应缴、已缴企业所得税14,236.73元,应补0元。
对你公司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增值税罚款134,759.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9,433.21元,合计罚款144,192.65元。
144192.65元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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