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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高文画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春寅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771920120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工业区西溪街9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2-04
2016-02-04
(2016)浙0702民初001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与金华市高文画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05号
2025年2月12日,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金华市高文画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金华市高文画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处罚。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金华银行各网点,或者扫描决定书中的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直接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金华市高文画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1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3-18
2
婺城应急罚决﹝2024﹞第000093-1号
当事人金华市高文画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工业区西溪街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3000.00元
金华婺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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