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温州苏扬电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文斌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MA2L1UGK2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张瞿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3
(2025)浙0382民初199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扶摇物流有限公司
温州苏扬电气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2
2025-10-10
(2025)浙0382民初149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杨**,温州苏扬电气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3
2025-09-02
(2025)浙0382民初117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兴港防爆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苏扬电气有限公司,杨**
乐清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5﹞70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委托他人进行网络刷单来提高公司网店的营业额<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2
乐市监处罚〔2024〕944号
经查明,防爆接头为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分别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十五类防爆电器第89种类防爆附件、Ex元件(2313)。兴港防爆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防爆接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证书不包含M6、M8、M10、M18、M20、M22、M24规格,当事人从该公司采购上述规格的防爆接头进行销售。截至2024年6月13日,当事人共售出上述规格的防爆接头9425只,销售额47646.35元。当事人销售规格为M12、M16、M36、M140的防爆接头,无法提供来源与相应证书。截至2024年6月13日,当事人共售出上述规格的防爆接头60只,销售额7406.1元。。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证书覆盖范围之外规格的防爆接头货值共计47646.35元,违法所得47646.35元;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防爆接头的货值共计7406.1元,违法所得7406.1元。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防爆接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已构成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获证规格之外的防爆接头,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之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对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罚款9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406.1元。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监督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     罚款10000元;2、     没收违法所得47646.3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4652.45元。
196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