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玛兵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凤辰 | 注册资本:59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4MA79J7TB5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团结南路自然资源局办公楼4楼40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玛)建行罚决定字〔2025〕6号
经查实: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新疆石玛兵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玛纳斯县新疆亿立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150米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石玛兵地融合发展试验区起步区高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工程(一期)项目-9号厂房,2022年4月12日取得施工许可证,于2024年12月完工,至今未组织验收,未投入使用,建筑面积4420.81平方米,建设过程中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2025年9月20日经第三方中禹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定该项目工程造价为16020016.52元。。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证据清单: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人授权委托书;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8.行政执法现场勘查记录;9.现场勘查照片4张;10.调查笔录1份;11.石玛兵地融合发展试验区起步区高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工程(一期)9号厂房结构安全与抗震鉴定报告;12.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
新疆石玛兵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积极提供相关证据配合调查,期间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存在从轻或从中情节。因该项目未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故对新疆石玛兵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石玛兵地融合发展试验区起步区高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工程(一期)项目-9号厂房工程造价1.5%的罚款。
对被处罚人作出:对新疆石玛兵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石玛兵地融合发展试验区起步区高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工程(一期)项目 -9号厂房工程造价审定值1.5%的处罚,即贰拾肆万零叁佰元贰角伍分(16020016.52元×
1.5%=240300.25元)
240300.25元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