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栖客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池国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3MAAM1LYT1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街道陕西路翠屏巷10-11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3]119号
现查明:当事人云岩区栖客餐饮店于2022年9月7日至当月16日期间,在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街道陕西路翠屏巷10-11号门面从事蔬菜销售,在此期间其货架上销售的蔬菜均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称所售蔬菜从微信小程序上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进货记录。当事人称从购进蔬菜以来未制作相关台账并保留相应凭证。
据当事人称,在此期间收款方式是以现金进行收款,没有做销售记录,因在调查过程中未取得相悖证据,遂对当事人的笔录予以采信。
当事人在2022年9月7日至当月16日商品售卖期间,因未制作进货记录及销售记录,未明码标价所得收入与销售收入无法剥离,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情况;
证据(二):《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身份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经营者池国海签字确认,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与之相悖证据,故予以采信。
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黔灵东路分局办公室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3)13-01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警告#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