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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春豫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红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6MA14JGBR0W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绿园区城西镇红民村小西河堡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12-11
(2018)吉01民初154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春豫食品加工厂
裁判文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30
2019-11-28
(2019)吉0106执1216号之一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绿园区春豫食品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5-13
2018-10-10
(2018)吉01民初15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绿园区春豫食品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05-31
2017-05-25
(2017)吉01民初425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长春市绿园区春豫食品加工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3〕1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7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为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蔬菜制品,经营者为魏红群。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生产阿尤布杨门牌卤汁花生果160袋,每袋408克,每袋售价3.3元;2023年7月9日生产鳯桐萝牌卤汁花生果160袋,每袋500克,每袋售价3.8元;2023年7月27日生产鳯桐萝牌卤汁花生果160袋,每袋500克,每袋售价3.8元。2023年8月17日、年8月24日和9月27日当事人接到3份检验报告(№:CQM2023040329、№:SYJSP2302737、№:SBJ23220000242134345),报告分别显示长春市绿园区春豫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4日的阿尤布杨门牌卤汁花生果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9日的鳯桐萝牌卤汁花生果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9日的鳯桐萝牌卤汁花生果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产品经计算货值金额为1744元,违法所得为1744元。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8月17日、8月24日和9月27日发布召回公告,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日召回数量为0。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法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绿园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6日、8月23日、9月26日接到核查处置平台下发的3份检验报告(№:CQM2023040329、№:SYJSP2302737、№:SBJ23220000242134345),报告分别显示长春市绿园区春豫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4日的阿尤布杨门牌卤汁花生果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9日的鳯桐萝牌卤汁花生果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27日的鳯桐萝牌卤汁花生果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232的规定,对应的处罚标准,当事人违法程度属于较轻。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44.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合计罚没款51744.00元。 请审批。
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4-0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