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朝阳区康正中医门诊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朝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4MA16Y3H65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天一朝阳地矿花园小区15号楼1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3〕137号
经调查,上述电子天平(型号:JCS-C,编号:2181218,检定分度值:1g,最大秤量3000g,最小秤量 20g)是当事人所有,主要用于店内销售中药材称重结算,起贸易结算作用,上述台式血压计(型号规格:台式,测量范围:(0-40)kPa,最大允许误差:±0.5kPa,器号:32566816,仪器机身打印的上次检验日期为21/02/02),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台式血压计购买之后的检定报告,也未提供其他检定报告。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上述电子天平属于目录中第2项非自动衡器(最大秤量不大于60kg,分度值不小于1mg)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上述体温计属于目录中第1项体温计(用于医疗卫生)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上述血压计属于目录中第14项血压计(表)(用于医疗卫生)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未对上述电子天平、温度计、血压计定期进行检定,执法人员对其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供正在使用的电子天平、血压计、体温计的检定证书,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已于2024年1月25日将电子天平和血压计检定完毕,体温计已停止使用。
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上级交办案件线索称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20号101室的朝阳区康正中医门诊部用于贸易结算的津衡牌电子天平1台(编号:2181218,制造时间:2018.12,型号:JCS-C,实际分度值:0.1g,检定分度值:1g)、台式血压计1台(器号:32566816,检验日期:21/02/02,)、玻璃水银体温计2台,上述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4-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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