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扶维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扶维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D1MHE64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泊语街9号之一(自编S-3)113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埔市监处罚〔2025〕4号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本局两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8日到当事人(招牌名为“京东便利店”)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货架上有两瓶超过保质期的“饭扫光”麻辣什锦(调味蔬菜)在售,该两瓶“饭扫光”麻辣什锦(调味蔬菜)在瓶盖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8月25日,保质期为12个月,生产商为四川福欣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分两批次从东莞市彩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饭扫光”麻辣什锦(调味蔬菜)4瓶,2023年10月8日购进了2瓶,2023年10月22日购进了2瓶,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8月25日,保质期为12个月,进货价为**元/瓶,销售价格为12元/瓶,2024年4月售出1瓶,超过保质期(2024年8月24日)后至案发时(2024年10月28日)共售出1瓶,剩余2瓶已于案发当日当场销毁。上述超过保质期的3瓶“饭扫光”麻辣什锦(调味蔬菜)货值金额共计为36元,违法所得为2.9元。当事人提供了购进涉案食品的进货单据与供货商资质,但无法提供该批涉案食品的合格检测证明,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手续。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罚款3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2.9元。
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3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2.9元;
三、警告。
30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2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11-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2-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