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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带头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伊马木江·买买提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MA785GG85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曙光农业科技展览城配套区9栋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市监处罚〔2025〕225号
经查,当事人2024年10月21日与青岛格力斯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农药购销合同并在2025年2月26日购进“YiBiXi”牌二甲戊灵共316件,其中5升的3吨(150件,一件4桶); 1升的2吨(166件,一件12瓶),购进价23元/公斤,总购进金额为115000元。2025年4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待售的“YiBiXi” 二甲戊灵33件(其中5升的28件、1升的5件)外,剩余的283件“YiBiXi” 二甲戊灵销售给各经销商。案发后,当事人召回已销售的涉案商品,分别在 2025年5月12日,2025年6月7日向青岛格力斯药业有限公司退回“YiBiXi”二甲戊灵共236件,其中 5升的123件(一件4桶)、1升的113件(一件12瓶)。此期间共无法召回,已销售的 “YiBiXi”二甲戊灵共80件,其中 5升的23件(一件4桶)、1升的57件(一件12瓶)。 另调查核实:“”是普罗蒂欧(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0020167 ;注册日期:2012 年11月28日;有效期至:2032年1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5。商标专用权有效状态,受法律保护。 “yibixi”是新疆带头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被注册的商标,分别是:“yibixi”,商标注册证号为:71343059;注册日期:2023年11月21日;有效期至:2033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yibixi”,商标注册证号为:713435699;注册日期:2023年11月21日;有效期至:2033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5。2024年5月24日普罗蒂欧(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第71345699号“YiBiX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2025年4月10日,当事人71345699号、71343059号“YiBiXi”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具体内容:争议商标“YiBiXi”与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虫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容易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裁定,2025年6月10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2025年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京73行初16302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京73行初16303号,驳回新疆带头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YiBiXi”71345699号、713430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被无效宣告。 当事人销售了使用已被宣告无效的‘YiBiXi’商标的二甲戊灵商品。由于“YiBiXi”商标与普罗蒂欧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销售行为构成了对第100201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当事人进销货登记台账均未登记涉案商品价格相关信息,店内涉案商品未明码标价,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四条:“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第五条 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之规定,当事人已售出的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YiBiXi”二甲戊灵5升的122件(一件4桶)共488桶*130元=63440元;“YiBiXi”二甲戊灵1升的161件(一件12瓶)共1932瓶*30元=57960元,销售金额共计121400元。未售出的“YiBiXi”二甲戊灵5升的28件(一件4桶)共112桶*140元=15680元;“YiBiXi”二甲戊灵1升的5件(一件12瓶)共60瓶*35元=2100元,共1778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1391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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