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港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湘雨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600MAE4FCPH9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沙潭江街道沙潭江社区下沙组竹木批发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港区综执规建罚决字〔2025〕第11号
当事人广西港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沙潭江街道沙潭江社区上沙组建设建(构)筑物。经现场勘查该处建(构)筑物3间,总建筑面积为1438平方米,属钢架铁皮棚、集装箱铁皮棚结构。以上行为有《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广西港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沙潭江街道沙潭江社区上沙组建设建(构)筑物。经现场勘查该处建(构)筑物3间,总建筑面积为1438平方米,属钢架铁皮棚、集装箱铁皮棚结构。以上行为有《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广西港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建设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广西港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沙潭江街道沙潭江社区上沙组建筑面积1438平方米的违法建(构)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罚款的由本处罚机关申请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
防城港市港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