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0713636375X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振兴街11号五峰国际写字间16层1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5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上海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5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太原利泽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3
2025-12-15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晋城市丹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4
2025-12-10
修理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太原双明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5
2025-08-18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长兴荣皓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6
2025-08-18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晋城市丹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7
2025-08-18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祁县瑞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8
2025-07-31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长兴荣皓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9
2025-07-31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祁县瑞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10
2025-07-31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晋城市丹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9-21
2016-11-15
(2016)晋0105民初6062号
温**与周*、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8-28
2016-11-15
(2016)晋0105民初6062号
劳务合同纠纷
温**与周*、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市监处罚﹝2024﹞93号
调查核实,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山西华美超级商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团结路店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对2号电梯进行维护保养、4月11日对1号电梯进行维护保养、4月24日对2号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在上述电梯存在梳齿板与踏板面齿槽破损、梳齿掉齿情况下,对上述电梯维保记录中“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导向胶带”一项的保养结果均记录为梳齿板完好无损,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导向胶带啮合正常;2024年4月25日,当事人未对山西华美超级商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团结路店1号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并填写了虚假的维保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二)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另查明,当事人共维护保养山西华美超级商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团结路店电梯6部,维保费用为每年30300元。当事人每半月开展一次维保作业,故每台电梯单次维保费用约为210元,上述违法所得共计8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如下:1.罚款7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40元;3.罚没款合计75840元。
75000.00元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2
永市监处罚﹝2024﹞80号
2024年6月4日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未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自2024年3月6日之后,阅山府小区24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客户签字确认一栏均无人签字,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90000元
90000.00元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9
3
并市监店处罚﹝2023﹞16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山西千禧德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千禧•学府苑)项目中使用的电梯是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进行维护保养的,其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14230-2026,有效期至2026年09月29日。2023年10月9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山西千禧德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千禧•学府苑)项目中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型号:0H5100,产品编号:F8NY5676,内部编号:三号楼中单元消防梯,现场检查时该电梯正常使用。据该物业公司经理李喜元讲,2023年8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该小区进行电梯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三号楼中单元消防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维保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未告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该小区进行电梯安全监督抽检及抽检结果: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从2023年8月22日电梯安全监督抽检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部电梯均正常运行。现场检查时还发现,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对山西千禧德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千禧•学府苑)项目中使用的电梯进行电梯年度检测时发现,三号楼中单元消防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出具报告,报告编号:AZJC1723080654;2023年9月17日该电梯进行整改后,并出具电梯检测确认报告,报告编号:AZJC1723080654Q,确认结果为符合。现场检查时山西千禧德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千禧•学府苑)提供该部电梯2023年7月-10月维护保养记录,执法人员在维护保养记录中未发现故障记录。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经理王晓阳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电梯安全监督抽查隐患报告》(编号:TZ/YH-2023-0013)表示知晓并认可该事实。(存在隐患:1、产品编号为:F8NY5676的电梯对重侧缓冲器电气安全开关脱落,缓冲器柱塞是否完全复位无法得到验证(该项目为维护保养项目)。可能造成的后果:缓冲器未有效复位而电梯能正常运行,可能导致电梯发生冲顶异常情况时不能有效对对重的冲击进行缓冲,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的事故。备注:严重事故隐患: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有明显故障未消除,继续使用。2、产品编号为:F8NY5676的电梯限速器张紧轮电气安全装置未固定牢靠,无法验证限速器绳过分伸长或断裂的状况(该项目为维护保养项目)。可能造成的后果:会导致限速器张紧轮电气开关无法实现由于限速器绳断裂或过分伸长引发的故障保护,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备注:严重事故隐患: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有明显故障未消除,继续使用。)该公司维保人员于2023年8月10日对山西千禧德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千禧•学府苑)项目中使用的三号楼中单元消防梯进行维保时,发现问题:发现底坑缓冲器涨紧轮开关无法固定,建议更换维修,并在电梯维保记录中记录,王晓阳以上陈述与执法人员在2023年10月9日对山西千禧德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千禧•学府苑)现场检查时查阅的电梯维保记录原件内容不符。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
罚款8.5万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5000.00元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4
并市监草坪罚字﹝2023﹞4051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该单位维保的电梯F8N0T712(C2-1-西)于2019年1月验收后施工使用,维保记录日期至2023年4月23日,之后再无维保记录,王晓阳2023年5月初次负责维保业务全方位管理和服务,电梯专业知识欠缺,其次因为现场维保人员变动,在交接过程中忽视了对电梯的管理和培训,没有按规定对电梯及时维保并做相关记录,该单位可以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维保合同以及操作员证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影像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真实存在。2.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维保合同及维保记录,证明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的调查经过及确认过程。3.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资格合法。
罚款1.01万元;
10100.00元
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