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柏硕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琼 | 注册资本:51.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21MA17CM1X7A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永吉县口前镇铁南街商贸中心三楼大厅含北三楼楼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不罚〔2025〕1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7日从吉林市金晟商贸有限公司以单价3.21元/瓶购进松花湖?精酿啤酒(全麦100%)852瓶,并于2025年2月19日从吉林奥吉通酒业有限公司以单价3.21元/瓶购进同批次产品6瓶,售价4.5元/瓶(商标:松花湖;规格型号:500ml/瓶,3.5%vol(±0.2);生产日期:2025-01-08;质量等级:优级;生产者:吉林奥吉通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桦西街263号),2025年4月13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吉林市柏硕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松花湖?精酿啤酒(全麦100%)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4月27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编号为No:SBJSP2500398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复检期内未对报告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提供被抽检批次松花湖?精酿啤酒(全麦100%)的供应商资质、生产商资质、进货票据、进销货台账和产品检测报告。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已将该批次产品销售完毕。销售期间,当事人曾于2025年4月22日将654瓶该批次产品退回给供货商,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该产品204瓶,无剩余库存。现场检查该超市时未见被抽检批次松花湖?精酿啤酒(全麦100%),当事人作出召回通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7日从吉林市金晟商贸有限公司以单价3.21元/瓶购进松花湖?精酿啤酒(全麦100%)852瓶,并于2025年2月19日从吉林奥吉通酒业有限公司以单价3.21元/瓶购进同批次产品6瓶,售价4.5元/瓶,2025年4月13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吉林市柏硕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松花湖?精酿啤酒(全麦100%)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4月27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编号为No:SBJSP2500398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复检期内未对报告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提供被抽检批次松花湖?精酿啤酒(全麦100%)的供应商资质、生产商资质、进货票据、进销货台账和产品检测报告。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已将该批次产品销售完毕。销售期间,当事人曾于2025年4月22日将654瓶该批次产品退回给供货商,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该产品204瓶,无剩余库存。现场检查该超市时未见被抽检批次松花湖?精酿啤酒(全麦100%),当事人作出召回通知。
办案机构认为: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松花湖?精酿啤酒(全麦100%)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松花湖?精酿啤酒(全麦10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的食品与标签的内容不符的行为。
2025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不罚告〔2025〕17号)。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且当事人在进货查验过程中,如实查验了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没有主观过错,且经检验其酒精度实测值高于明示执行标准,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过失。当事人在签收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立即按照规定采取了公开召回等措施,在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不予处罚。
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