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南区梁琼飞通讯器材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琼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02MA5LK4AN7U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路22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钦南市监处罚〔2024〕95号
因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本局于2024年3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邓以营、苏日芳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名称:钦州市钦南区梁琼飞通讯器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702600146784;经营场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路229号;经营者:梁琼飞;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者:梁琼飞、性别:女,汉族,非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450721198508284420,身份证地址:广西灵山县那隆镇六安村委会四队六安村30号,联系电话13006973336,系钦州市钦南区梁琼飞通讯器材经营部的经营者。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3月8日,本局联合钦州市城区烟草部门依职权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路229号的钦州市钦南区梁琼飞通讯器材经营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正常营业中,本局执法人员在该店的经营区域内发现有“真龙(海韵)”、“真龙(起源)”、“真龙(祥云)”、“真龙(凌云)”等烟草制品共计52个品种合计123.3条。当事人现场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但不能提供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月初开始至案发当日,未取得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在钦州市钦南区人民路229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案货值为28936元,法所得为4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8日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13张,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钦州市钦南区人民路229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2.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钦南市监先登〔2024〕34号)、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钦南市监先登〔2024〕34号)共6页,钦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关于钦州市钦南区梁琼飞通讯器材经营部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钦州市钦南区人民路229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经营烟草制品的品种和金额;
3.2024年3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钦州市钦南区人民路229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4.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相关规定中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元);
2.按违法经营额28936元的20%处以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捌拾柒元贰角(¥5787.2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仟壹佰捌拾柒元贰角(¥6187.2元)。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属于初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相关规定中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
5787.20元
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