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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森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桂云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MA01FK717D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18号院3号楼3层327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4
股东出资纠纷
崔**
刘**,北京森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
2024-09-24
(2024)内0423民初3296号
侵权责任纠纷
王**
张**,北京森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3
2024-03-01
借用合同纠纷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1-02
(2023)鲁1191民初1892号
借用合同纠纷
北京森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创泽智能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2-09-20
(2022)京0105民初36702号
合同纠纷
刘**
北京森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9
股东出资纠纷
崔**
北京森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同俊;吴桂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02
2021-07-27
(2021)京0105民初65402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田*与北京森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09
2021-05-20
(2021)京0105民初50817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余**与北京森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朝市监处罚﹝2024﹞5792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甲醛检测及除醛业务,主要经营模式为招收加盟商,向加盟商销售检测设备及除醛产品,由加盟商负责指定区域内消费者的甲醛检测及除醛服务。 当事人的甲醛检测设备购进自徐州铭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整套设备包含大气采样器、可见分光光度计、酚试剂以及显色液。经查,该可见分光光度计持有检定证书,具备“基数修正”功能。当事人购进上述设备后,有员工发现上述可见分光光度计的“基数修正”功能,可用于随意调控甲醛检测实际数据,并诱导加盟商使用该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除醛服务。 当事人自2022年7月6日至2024年6月13日从徐州铭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共计购进104套甲醛检测设备。自2022年8月3日至2024年7月21日期间,当事人向加盟商销售了102套,销售价格为3800元/套,销售金额共计387600元。故当事人销售上述计量器具的违法所得为387600元。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87600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2
2
京朝市监处罚﹝2024﹞5411号
当事人北京森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去甲醛产品、室内空气污染治理,并开展招商加盟活动。当事人开展宣传活动使用影视明星刘德华的照片并附有“《建国大业》主演刘德华 助力森家环保”等字样,但当事人与安徽珠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显示,当事人获取的授权为《建国大业》剧照、海报(图片海报中包含有剧中主演刘德华等角色物料,虽该照片由安徽珠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提供,但实际已超出相关授权链路明确的范围。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网址为http://sjchuquan.com)上宣传有“CCTV央视上榜品牌”等内容,但无法提供准确合法依据。当事人作为特许经营许可企业,在开展招商加盟活动时在其公司网站上宣称“通常情况下,除甲醛公司每个月净收入至少为7万元”、“反正是不会亏”等内容。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影视明星刘德华照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北京森家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给予如下处理: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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