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胡双进土鸡档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双进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CYCLY7M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南悦中一街4号之一综合楼101毛鸡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2507号
2024年10月11日,根据监督检查,发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胡双进土鸡档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不合格电子秤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11日,我局委托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胡双进土鸡档所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型号:ACS-30,出厂编号:自编109010)进行强制检定。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案件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胡双进土鸡档现场送达《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FA202401181;计量器具名称:电子秤;型号:ACS-30;出厂编号:自编109010;检定依据: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结论:不合格)。检定结果:1、通用技术要求检查:检定结果:1、通用技术要求检查:检定结果:(1)单价储存被擅自改、拆装为重量值,导致购物价值变大,具有欺骗性使用特征;(2)通过输入密码电子秤计量参数可以直接调整;结论:该秤不符合计量安全性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置零装置准确度,实测误差值0.0e,未超最大允许误差。3、称量性能测试(不合格):最大允许误差(mpe)±0.25e,按“单价1”的数据100e实测最大误差值为50.0e;按“单价2”的数据100e实测最大误差值为10.0e;按“单价3”的数据100e实测最大误差值为15.0e;按“单价4”的数据100e实测最大误差值为20.0e;按“单价5”的数据100e实测最大误差值为25.0e;按“单价6”的数据100e实测最大误差值为0.0e。当事人现场对检定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要求强制检定的非自动衡器,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的电子秤直接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商品,据其供述是2024年8月起使用该台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秤,因无其他证据材料证实,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秤的使用时间以当事人供述为准。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无账簿记录其经营情况。经营过程中未保存相关的进销货单据,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涉案电子秤的现场使用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电子秤的经营情况; 3.《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4.《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FA202401181)证明:涉案电子秤检定
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且不合格的电子秤具示值误差超过允差2倍以上,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四》第102项“计量器具示值误差超过允差2倍以上的”、第133项“检查后经检定计量器具是不合格的”的规定,给予从重级别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从重级别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型号:ACS-30,出厂编号:自编109010)并处罚款800元。 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的电子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从重级别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型号:ACS-30,出厂编号:自编109010); 二、罚款15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型号:ACS-30,出厂编号:自编109010)并赔偿损失,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型号:ACS-30,出厂编号:自编109010); 二、罚款23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11-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2-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