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治高新区御景烟酒副食综合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00MA0HEF0W14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宁门西街182号御景佳园小区北6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潞州市监处罚〔2025〕53号
经调查核实,长治高新区御景烟酒副食综合商店于2013年9月5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食品经营,经营面积约50平方米。投诉人分两次在当事人店内购买42度青花25汾酒两箱,价格是2000元/箱。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联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投诉人提供的1箱(6瓶批号20240707123),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批号为20241008123的42度青花25汾酒4瓶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汾酒为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认可。报局长同意后,对涉嫌汾酒进行查扣。经询问当事人称该汾酒销售价格是整箱2000元/箱,零售价是360元/瓶。投诉人所提供的6瓶汾酒按2000元/箱计算,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4瓶汾酒按零售价360元/瓶计算货值1440元,本案所涉及汾酒货值共计3440元。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产品行为。 我局收集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3.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4.侵权商品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5.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合法资格。 6.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相关手续复印件和任建龙、郭涛授权委托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真实合法以及任建龙、郭涛身份。 7.鉴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8.现场检查照片和涉案物品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9.经查询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商品42度青花25汾酒10瓶; 3.处以罚款3440元。
3440.00元
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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