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合肥市包河区商之鲜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葛丁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40111MADMKT4T1M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上海路与黄山路交口沪上人家菜市场02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市监包罚〔2025〕186号
经查,2025年9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合肥市包河区商之鲜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平台“安心菜场(沪上人家店)”店铺销售的保鲜膜(商标:开普特和字母和图形、规格型号:300㎜×20m/卷、生产日期2025/01/10)进行监督抽查,数量3卷,单价11.6元/卷,样品总金额34.8元,产品等级合格品。上述涉案抽检保鲜膜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2025)皖检SH字第06452号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名称氧气透过量偏差(%),技术要求±30,检验结果+63,单项判定不合格;根据GB/T10457-2021标准5.3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氧气透过量偏差%项目指标±30的规定,涉案抽检保鲜膜氧气透过量偏差%项目结果值超过该标准指标。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未对抽查结果提出异议。涉案抽检保鲜膜标注有执行标准GB/T10457、产品等级标注为合格品,涉案抽检保鲜膜经抽样检验,氧气透过量偏差项目不符合GB/T10457-2021标准,依据《安徽省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故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T10457-2021标准的保鲜膜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保鲜膜购进记录、供货方资质,亦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但未收到顾客反馈或退货退款;结合抽样及当事人陈述,以涉案抽样批次保鲜膜数量计算货值金额为34.8元,认定违法所得为34.8元。经当事人陈述及办案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记录信息。
1;罚款叁拾肆元捌角; 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肆元捌角。
34.80元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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