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付氏医院综合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体旭 | 注册资本: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6ECA7M8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261号[太慈办事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卫医罚〔2024〕014号
2024年2月1日,接市民平台举报贵阳市南明区付氏医院综合门诊部开展三氧自体血回输业务,贵阳市南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王玉玲、张彩红对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261号贵阳市南明区付氏医院综合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出示证件,证件号24010222004、24010222008,并在现场人员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贵阳市南明区付氏医院综合门诊部一楼有一间12平方医用臭氧治疗室,房间内有一台医用臭氧治疗仪,二张治疗床,现场未见患者进行三氧自体血疗法,询问该门诊部负责人付体旭(男),该医用臭氧治疗仪是用于三氧自体血疗法。2024年1月30日,南明付氏医院综合门诊部护士给该门诊部合作方XX公司2名工作人员做三氧自体血疗法,未收取费用,根据《麻醉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指南》试行,三氧自体血疗法属于麻醉与疼痛治疗技术范畴,该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麻醉科目。
警告,并处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
30000.00元
南明区卫健局
2024-03-07
2
南卫医罚〔2022〕033
口腔科人员付鑫勇(男),態世慧(女),二人均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分别独立给患者虞XX进行口腔根管治疗及给患者蒲XX进行囗腔烤瓷牙冠修复冶疗
诊疗科目内无医学影像科,2022年10月16号至2022年11月7号期间为患者进行了口腔DR拍摄(22人次)
医疗废物暂存间里医疗废物未按要求存放在医疗废物暂存桶内
治疗室已开启的碘伏及酒精未填写启用时期及失效期
警告并处以捌万贰仟元整罚款
82000.00元
南明区卫健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