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泉城酱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世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22MA84K66H8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靖宇县老二参场县标东400米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处罚〔2023〕10号
经查: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9日的酱油共生产8包,每包30袋,共计240 袋。当事人以18元/包的价格分别销往靖宇县嘉乐福超市1包、达利超市1包、汇鑫超市2包、老二参场商店2包、杨老大超市1包、亿丰水果超市1包 ,市场销售价格1元/袋。 靖宇县泉城酱厂对不合格酱油实施了召回,共召回35 袋。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为123元。
另查明,当事人已取得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加工食品品种明细为调味品(酱类)。
2023年06月14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靖宇县泉城酱厂生产的泉城味中鲜酱油(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9日)实施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氨基酸态氮、全氮(以氮计)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现场检查该批次酱油早已销售完毕,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9日的酱油共生产8包,每包30袋,共计240 袋。市场销售价格1元/袋。 靖宇县泉城酱厂对不合格酱油实施了召回,共召回35 袋。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为123元。另查明,当事人已取得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加工食品品种明细为调味品(酱类)。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罚。当事人超出《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目录》生产酱油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由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存在多个违法情节且有牵连关系,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罚。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够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的额度应参照《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行政处罚的具体数额。由于抽检的该批次酱油不合格项,对人体危害性远不及《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1-5项。罚款的数额应确定为较低部分较为适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3 元;2、没收泉城味中鲜酱油 35 袋;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