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向氏预制板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立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7MA4960PT1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秭归县归州镇彭家坡村六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当事人生产的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经检测不符合GB/T14040-2007标准,03ZG401图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560元。
1560.00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