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毅注册资本:2437.44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00093385607M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合山市产业转型工业园横三路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7
(2023)桂1381民初7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合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合山市人民法院
2
2022-11-02
(2022)苏0582民初1287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
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3
2021-12-01
(2021)桂13民终1344号
追偿权纠纷
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邹*
来宾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11-16
(2021)桂13民终12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邹*
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8-27
(2021)桂01民终352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豪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7-16
(2021)桂1381民初3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黄**,南宁智汇通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李*,邹*,覃**,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艾科普实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人民法院
7
2021-06-28
(2021)桂1302民初2768号
追偿权纠纷
来宾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8
2021-04-09
(2021)桂1381民初155号
合伙合同纠纷
卓**
广西海酩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合山市人民法院
9
2020-12-18
(2020)桂0103民初1711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豪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5
2021-08-19
(2021)桂1381民初3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579508.97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28
2021-12-02
(2021)桂13民终1344号
追偿权纠纷
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邹*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27
2021-11-23
(2021)桂13民终12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27
2021-10-22
(2021)桂1381财保53号
劳动争议财产保全
苏*、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26502.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1-07-28
2021-05-27
(2021)桂1381财保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邹*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5-09
2020-04-16
(2020)桂1381民初141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王**与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89.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市监处罚〔2026〕39号
当事人2025年12月20日生产上述规格为净含量200ml的阿道克黑朗姆酒,产量为1050瓶。上述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正面标签信息主要为外文标注,除商标、酒精度、净含量用中文标注,其他外文标注无中文对应,与《食品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的规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明显不符。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用于国内销售,不出口于国外。2025年12月20日至2026年1月26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显示上述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拼多多、淘宝、天猫网络平台上共计销售625瓶,实收金额共计12352.72元,平均价格为19.76元/瓶。2026年1月26日被我局扣押了367瓶。2026年2月2日,经当事人拦截物流拦截回58瓶,拦截回来的产品未流向消费者手中,随后被我局扣押了58瓶。 当事人上述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的产品支出为:①300克精白玻璃(规格容量:200毫升)单价为1.65元/支(瓶);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显示销售上述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快递费共计1281.8元。总费用支出为:2313.05元〔1.65元/支(瓶)x625瓶+1281.8元〕。 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的产品入库记录、产品出库记录表、销售台账、精白玻璃和快递费生产支出材料。 当事人在2026年1月26日立即启动召回措施,在淘宝、天猫、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发布了《食品召回公告》,实际召回0瓶。 至案件终结调查时止,未接到消费者饮用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及不良反应的报告。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文件规定,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20750.72元(12352.72元+19.76元/瓶x425瓶),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违法所得10039.67元(12352.72元-2313.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 2.《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兰文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兰文伟配合检查、调查等相关事项的事实; 3.2026年1月26日、2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合市监强制〔2026〕4号)、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合市监延强〔2026〕10号)、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首次扣押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延长期限扣押的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合市监强制〔2026〕20号)、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合市监延强〔2026〕12号)、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二次扣押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延长期限扣押的事实; 6.《食品召回公告》1份,在网店上发布召回公告截图3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发现上述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标签不符合规定后进行排查和整改的事实; 7.《询问笔录》1份,《产品入库记录表》《产品出库记录表》各1份,《产品销售台账》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的生产数量、出产价格、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事实; 8.玻璃瓶采购合同及电子发票复印件各1份,寄递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的合法必要支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被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39.67元;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425瓶,详见《场所/财物清单》。 3.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罚款10375.36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20415.03元。
10375.36元
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