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周正页岩砖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晓琴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6MA6K68GH10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下寨村民委大嘎勒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1
(2022)云2626民初3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周**,丘北周正页岩砖厂
丘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12-19
(2020)云2626民初7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丘北周正页岩砖厂
唐*,彭**
裁判文书
丘北县人民法院
2
2020-08-11
买卖合同纠纷
丘北周正页岩砖厂
唐*,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丘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8
2022-03-11
(2022)云2626民初3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丘北周正页岩砖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7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1-22
2021-10-06
(2021)云2626民初2160号
合同纠纷
贺**、王**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22
2020-11-28
(2020)云2626民初7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丘北周正页岩砖厂与唐*、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文环﹝丘﹞罚﹝2024﹞2号
2024年4月2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文山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厂开展了执法监测,2024年5月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驻文环监字(2024)第17号),显示你厂隧道窑脱硫塔排气筒(排放口编号:DA002)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09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2626MA6K68GH10001V)许可排放浓度限值30MG/M³的2.6倍。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60000.00元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10-27
2
丘自然资行处决字﹝2024﹞30号
经查,建设主体:丘北周正页岩砖厂;建设动工时间:2013年;建设具体位置:丘北县锦屏镇下寨村民委大嘎勒村小组(小河冲);占用的土地:跟当地群众租赁;建设主要用途:主要生产95标准砖和多孔砖;占用土地总面积17962.09㎡(其中:棚房占地面积48.5㎡,厂房1占地面积2616.75㎡,厂房2占地面积3807.35㎡,厂房3占地面积3996.37㎡,宿舍及厕所占地面积334.62㎡,办公区占地面积133.81㎡,硬化占地面积7024.69㎡);土地地类:在丘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为旱地、其他草地、林地、水田;在丘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为水田和自然保留地;建设程度:已完工。但该公司还未取得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限期丘北周正页岩砖厂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丘北县锦屏镇下寨村民委大嘎勒村小组(小河冲)非法占用土地建盖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土地总面积17962.09㎡(其中:棚房占地面积48.5㎡,厂房1占地面积2616.75㎡,厂房2占地面积3807.35㎡,厂房3占地面积3996.37㎡,宿舍及厕所占地面积334.62㎡,办公区占地面积133.81㎡,硬化占地面积7024.69㎡),恢复土地原状。
-元
丘北县自然资源局
2024-09-05
3
文环罚字﹝2023﹞34号
2023年5月18日,丘北县城环境空气质量SO2指标异常,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周边重点污染源进行排查,经排查发现该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厂位于丘北县锦屏镇大嘎勒村年产4200万块新型页岩墙砖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于2023年5月17日排潮风机发生破损故障,导致大量焙烧废气非正常排入外环境并向砖厂外环境扩散。事故发生后,该厂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32626-2022-028-L)要求发布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未采取配备设施配件并在损坏后及时维修更换的有效处理措施,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事故影响持续扩大。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对现场情况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有关人员作了调查询问,并拍摄现场照片。于2023年5月23日依法立案调查(立案号:文环立〔2023〕19号),立案后分别于2023年6月2日、6月20日、8月29日、8月30日对该厂进行了调查核实。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9页,现场照片12份,现场执法记录视频1份;2023年5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4份;2023年6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2023年6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12页,2023年8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7份,2023年8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等证据为凭。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之规定。
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通知、报告或者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的规定,依法应当处罚。因该条款没有确定罚款金额区间,经查《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无对应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我局于2023年9月5日作出《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3﹞40号),于2023年9月5日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现已满5日,该厂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该厂违法事实,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情况,并经2023年9月4日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的行政处罚。
80000.00元
丘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