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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久明水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陶久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1MAC48UKJ0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江南村育才路43-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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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3〕764号
当事人从事水果的经营,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2023年5月7日当事人从嘉兴水果市场购进3.02kg小台芒,购进价格共27.18元。当事人未能提供采购上述小台芒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销售单和检测报告。2023年5月10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余姚市久明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进行抽样,经检验,该批小台芒所检项目中噻虫胺实测值为0.14,超过了限量0.04的国家标准,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所检小台芒为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至2023年6月9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已无该批次小台芒,当事人共销售此批次荔枝3.02kg,销售价为10元/kg,销售收入共30.2元(包含抽样时买样费用),获利3.02元。故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30.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0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目前未发现导致群众食用后发生食物中毒等不良事件。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不合格小台芒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02元,罚款3000元。
3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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