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康然家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金文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4MACBKFWY0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999号香江家居A-Mall馆栋01层A0100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消处罚〔2024〕1号
当事人于2023年9月24日与投诉人黄香琴签订的订货合同单(0000133),2023年9月21日,工程名称:保利天郡,报价单的内容备注中,大自然柜体+肤感柜门,投诉人于2023年9月25日通过微向当事人确认:“李老板,我家除了酒柜全部都是大自然进口pet双面肤感门,再下单之前颜色记得给我确认一下”,当事人紧接着做出“OK”手势图片的回复,并未做柜门不是大自然品牌的说明。当事人在2024年4月左右配送到投诉人家里的柜门都不是大自然品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一)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的规定,属为消费者提供装饰装修服务时,使用与约定不相符的材料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30000.00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