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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万广源礼花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林聪注册资本:19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690955081Y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潭埠镇新开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307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6年4月份(入库时间:2026年4月6日-2026年4月8日)生产的产品“组合烟花(奠)”型号规格:长510.0×宽310.0×高198.0mm(100发)共计生产了2187件,成本价格为21元/件,上述涉案产品除了检测机构抽样的4件外,剩下的2183件涉案产品于2026年4月21日全部销售至丰城市天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处,销售价格为22元/件,销售金额共计为48,026.00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为48,114.00元。故违法所得为2,183.00元。 于2025年12月份(入库时间:2025年12月3日-2025年12月4日)生产的产品“组合烟花(凤舞九天)”型号规格:长530.0×宽345.0×高253.0mm(60发)共计生产了1800件,成本价格为44元/件,上述涉案产品除了检测机构抽样的4件外,剩下的1796件涉案产品于2026年4月20日全部销售至衡山县德顺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处,销售价格为45元/件,销售金额共计为80,820.00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为81,000.00元。故违法所得为1,796.00元。 于2025年12月份(入库时间:2025年12月27日-2025年12月28日)生产的产品“组合烟花(发财礼炮)”型号规格:长500.0×宽355.0×高198.0mm(100发)共计生产了623件,成本价格为32元/件,上述涉案产品除了检测机构抽样的4件外,剩下的619件涉案产品于2026年4月21日全部销售至长沙县垚沙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处,销售价格为33元/件,销售金额共计为20,427.00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为20,559.00元。故违法所得为619.00元。 上述涉案产品1、“组合烟花(奠)”型号规格:长510.0×宽310.0×高198.0mm(100发);2、“组合烟花(凤舞九天)”型号规格:长530.0×宽345.0×高253.0mm(60发);3、“组合烟花(发财礼炮)”型号规格:长500.0×宽355.0×高198.0mm(100发)的货值金额共计149,673.00元,违法所得共计4,598.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98.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149,673.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4,271.00元,上缴国库。
149673.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2
万市监处罚﹝2026﹞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至2025年期间从长沙龙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陆续购买了10台叉车(产品编号:SCP20C2400013、SCP20C2400029、SCP20C2400009、SCP20C2400052、SCP20C2400127、SCP20C2400063、SCP20C2400089、SCP20C2400335、SCP30F72500035和SCP20C2400068),用于厂内的货物转运和货物装卸。上述10台叉车自购进投入使用至今,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情况下一直在使用。本局于2025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办理使用登记。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在继续使用上述10台未经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逾期未完成整改。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一)项之规定,同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0.00元,上缴国库。 二、对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涉及同一台特种设备,两项违法行为具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前款已对其作出罚款处理,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再给予罚款处罚。 综上所述,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0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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