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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昱辛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龙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1MA2JTXU74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镇中路8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4〕433号
当事人系小食杂店(三小行业),其于2024年3月10日从柯桥区新农农产品批发市场蔬菜区5栋-1014号***所开店(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D636P6Y)购入一箱用泡沫箱盛装(用胶带封口)的生姜,购入后用于在自己开设的店内拆零秤净重销售获利,进货时供货方提供给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单,没有合格证或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该箱生姜进货额115元,上述生姜于2024年3月18日被本局执法人员进行依法抽检,抽检时上述生姜已有部分销出,抽样基数因没秤重而未写明,被抽检的生姜总共进货1箱,计115元,毛重29斤,生姜间的泥土约3.5斤左右,实际净重25.5斤,损耗及水分等4.5斤,净进价是5.48元/斤,即11元/公斤。抽样的3.128公斤,备样的1.55公斤被抽检人员买走,剩余的生姜在抽检报告出来前已销出。销售价为净重19.8元/公斤,销售额共208元,获利93元。无库存。                                      当事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抽检的生姜进行检测并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414293),根据该检验报告, 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的检测项目噻虫胺不符合标准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故当事人销售的被检生姜不符合标准要求。抽检报告出来之前,上述生姜除了被抽样人员买走外,其他都是被陌生人买走的,当事人不知购买者是谁,无法联系上对方,虽发布召回公告,却无法召回,但当事人也一直没有收到过任何有关生姜的投诉。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的检测项目噻虫胺不符合标准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故当事人销售的被检生姜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系小食杂店(三小行业),当事人系初犯,且积极配合市场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于当事人的上述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叁元整(¥93) 2、罚款叁仟元整(¥3000 )
3000.00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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