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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作平母婴用品零售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作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J6QXC7T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羊场镇加油站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罚处[2023]21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1日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大方县羊场镇加油站斜对面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份在大方佳鑫百货商品批发处购进5把由广州盛源优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限用日期2030/09/25的“孩儿宝”旋转型海绵奶瓶刷,进价为6元每把,按每把1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3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大方县羊场镇加油站斜对面的“大方县作平母婴用品零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未明码标价行为下达《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明码标价提醒书》,要求当事人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后,对当事人位于大方县羊场镇加油站斜对面的“大方县作平母婴用品零售店”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约为50平方米)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面壁柜小百货区货架从下往上数第一排发现1把由广州盛源优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限用日期2030/09/25的“孩儿宝”旋转型海绵奶瓶刷,在销售时未按规定在其外包装上或摆放区域明码标价,注明该商品的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遂被我局依法查获。 当事人上述被我局依法查获的商品进价6元/把,售价10元/把。本案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应为该商品的数量及销售价格的乘积,即:1把×10元/把=10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门市检查时下达的《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明码标价提醒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是初次违法; 2.2023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门市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1把“孩儿宝”旋转型海绵奶瓶刷在销售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3.2023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门市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及实物照片共三张、视频一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1把“孩儿宝”旋转型海绵奶瓶刷在销售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4.2023年5月2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事实; 5.2023年5月2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6.2023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在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理化分局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1把“孩儿宝”旋转型海绵奶瓶刷的进货来源合法及当事人在销售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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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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