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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绿健匠心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东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3441324MA5315NG50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龙门县龙田镇邬村十屯36号(仅限办公)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农(农产品)罚﹝2024﹞13号
22024年8月8日,龙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惠州市绿健匠心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种植的豆角(豇豆)进行监督抽查,样品取样来源于该合作社的仓库。豆角(豇豆)样品送到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检测。2024年8月17日,本机关收到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发来的《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通知书》,显示在当事人经营的合作社抽取的豆角(豇豆)样品(样品编号:LMA240808001)检出参数:灭蝇胺0.521mg/kg,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63-2021≤0.5),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8月2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一行4人依法到惠州市绿健匠心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检查,该合作社的管理人员陈已盼在现场。执法人员向陈已盼现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第2831号),该合作社管理人员陈已盼经确认后签收《送达回证》。执法人员告知合作社管理人员在5天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执法人员要求该合作社管理员陈已盼提供菜场生产记录及农产品销售记录台账,经查看该生产记录本,种植豆角(豇豆)的地块有两块,其中一地块登记种植时间是2024年5月3日,面积2亩,喷药次数有4次,分别是2024年5月12日、22日、6月2日、12日,另外一地块登记种植时间是2024年7月10日,面积2亩,喷药次数有2次,分别是2024年7月25日、8月5日。上述每次登记喷施的农药只有3种,分别是阿维菌素、哒螨灵、咪鲜胺,但未记载使用“阿维·灭蝇胺”的用药记录,执法人员对生产用药记录表及产品销售记录表进行复印取证。经查,农药仓库存有涉案总有效成分含量31%“阿维·灭蝇胺”农药1瓶(未开封),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接着到2024年8月8日抽样的菜地进行勘察,发现豇豆还处于采摘收成期,执法人员立即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8月22日,本机关组织执法人员到豇豆农药残留超标的田块监督销毁。2024年8月27日、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了该合作社的管理人员陈已盼及相关员工黄丽娟、郝永红、陈东成、张孙敏,调取了销售记录(陈已盼手机截图)、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书证,至2024年8月28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2024年9月14日,龙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惠州市绿健匠心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检测室检查该合作社2024年度开展的检测情况,经查阅检测设备,至检查日止,检测设备只显示8月份检测了4批次。经核实该合作社农产品销售记录台账,仅2024年8月1日至8月8日,入库销售的农产品(蔬菜、玉米)共34批次。现查明:惠州市绿健匠心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成2024年8月8日,被抽样豆角(豇豆)是其合作社自行种植,面积2亩。2024年8月7日采摘入库71千克,当天出售28.5千克,8月8日出售40.5千克,共出售69千克,2千克耗损,出售价格为1.5元/0.5千克,销售金额共计207元(违法所得),产品销往深圳市场。在调查中,负责生产主管的郝永红和喷药工人张孙敏供述,根据豆角(豇豆)病虫害发生情况,2024年8月5日,郝永红开具豆角(豇豆)施药配方,共开具了阿维菌素、哒螨灵、咪鲜胺、“阿维·灭蝇胺”四种农药及使用浓度的方法,安排喷药工人张孙敏对2024年7月10日种植的豆角(豇豆)开展病虫害防治。在喷施完这地块后,有剩余的部分农药,喷药工人张孙敏不愿意浪费这些农药,所以将剩余的部分农药也喷在可上市的豇豆田块。 经查看“阿维·灭蝇胺”的农药标签,标签标注农药安全间隔期是7天,所以是导致该批豆角(豇豆)农药残留超标的原因。
1.没收违法所得207元(贰佰零柒元)2.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
50207.00元
龙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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