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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厨界家常菜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国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3MABTXKKU0G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54号永安壹号公馆二号楼一楼从南向北第一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寨市监处罚〔2024〕220号
经查明,2024年5月28日,我局检查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摆放食品、食品原料的货架上发现有下列产品:1.“狮宝牌吉士粉(复配着色剂)”1罐,净含量:3kg,生产日期:2021/02/19,有效期至:2023/02/18,该食品添加剂已开封使用;2.“味椒盐”3瓶,净含量:45克,生产日期:2022年2月25日,保质期:十二个月,其中2瓶(未开封)摆放在货架上,1瓶(已开封使用)在操作间的操作台上。上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均已超过保质期,属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陈述:涉案的“狮宝牌吉士粉(复配着色剂)”是当事人经营者韦国忠于2022年7月10日从柳州市前进市场陶记批发部购进的,购进数量是1罐,购进价是60元/罐;涉案的“味椒盐”是当事人经营者韦国忠于2022年9月16日从鹿寨老市场老大批零店购进的,购进数量是3瓶,购进价是2.5元/瓶,购进金额7.5元。 当事人陈述在制售店内食品“松子鱼”时会使用“狮宝牌吉士粉(复配着色剂)”,制成的“松子鱼”价格为58元/份;在制售店内食品“椒盐海虾”时会使用“味椒盐”,制成的“椒盐海虾”价格为40元/份,销售的价格就是收取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其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二年。禁止以修改保质期或者调换包装等任何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监督当事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行销毁 ,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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