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豆沙何申元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尤朝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3MA6MBR5Q6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盐津县豆沙镇袁兹街2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盐处罚〔2024〕84号
经查,该批山椒凤爪购买价格是8元/袋,销售价格是10元/袋,购进了5袋,还剩2袋,是2023年12月份从盐津县盐井镇一家批发店购买的。喜福娃鲜贝(含油型膨化食品)购买价格是7.5元/袋,销售价格是10元/袋购进了9袋,还剩9袋,是2023年12月份从四川筠连一家批发店购买的。经计算货值金额合计83.5元。
当事人“盐津豆沙何申元副食品店”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违法经营食品;
2、罚款6000元。
6000.00元
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