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霆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万来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27MA71HQE89L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滨河路社区三滩路学府名城小区1号楼商铺2层20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徽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6号
该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违反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甘肃荣霆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徽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03-11
2
礼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3号
2025年11月10日,我大队对甘肃荣霆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提供维保服务的礼县恒百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铭锋鹭岛国际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小区消防控制室最末一级配电箱双电源切换装置,供电侧无空气开关,双电源切换无法自投自复。甘肃荣霆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10日,我大队对甘肃荣霆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提供维保服务的礼县恒百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铭锋鹭岛国际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小区消防控制室最末一级配电箱双电源切换装置,供电侧无空气开关,双电源切换无法自投自复。甘肃荣霆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新版)》(编号:〔2025〕第039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礼消技改字〔2025〕第0046号)、受委托人秦翊自行书写材料壹份、现场照片贰张、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甘肃荣霆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礼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12-05
3
礼消行罚决字﹝2024﹞第0064号
甘肃荣霆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和《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4年8月5日,我大队对位于甘肃荣霆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提供维保服务的礼县恒百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49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礼消技改字〔2024〕第0076号)、现场照片贰张、张勇询问笔录壹份、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和《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甘肃荣霆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500.00元
礼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15
4
徽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3号
该单位服务的“徽县明昊昕欣家园综合楼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类项目"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徽县明昊昕欣家园综合楼楼顶水箱间消防水箱未配备浮球阀,水位降低后进水阀不能自动补水;建筑内多处防火门无标识,闭门器损坏,与该单位出具的2024年6月26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给予甘肃荣霆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徽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