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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祥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志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BM9H23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中雅广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3〕35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仙桃市中雅广场有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门店,在客户在看好需要购买的车辆后,当事人就从产品待销仓库将客户需要的车辆销售给客户,上述被我局抽检不合格的绿佳牌TDT1999Z型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共购进了43辆,购进单价为630元/辆(均不含原厂蓄电池),购进总价27090元,绿佳牌TDR956Z型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共购进了7辆,购进单价为999元/辆(均不含原厂蓄电池),购进总价6993元,绿佳牌TDT2221Z型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共购进了10辆,购进单价为1099元/辆(不含原厂蓄电池),购进总价10990元,绿佳牌TDT1992Z型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共购进了20辆,购进单价为1059元/辆(不含原厂蓄电池),购进总价21180元,星月神牌TDT554Z型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共购进了11辆,购进单价为788元/辆(不含原厂蓄电池),购进总价8668元,星月神牌TDT127Z型电动自行车我店共购进了20辆,购进单价为1399元/辆(不含原厂蓄电池),购进总价27980元。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绿佳牌TDT1999Z型、TDR956Z型、TDT2221Z型、TDT1992Z型电动自行车以及星月神牌TDT554Z型、TDT127Z型电动自行车,共计111辆,总的购进价格为102901元,购进时均未采购原厂蓄电池,且我局会同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工作人员从上述2个品牌(绿佳牌电动自行车、星月神牌电动自行车),6个型号(绿佳牌TDT1999Z型、TDR956Z型、TDT2221Z型、TDT1992Z型电动自行车以及星月神牌TDT554Z型、TDT127Z型电动自行车)中分别抽取的样品都是完全一致的,当事人销售时都配置的自行采购的6-DZF-12.2Ah型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石墨烯蓄(铅酸)电池(蓄电池容量为12.2Ah),每辆车均配置该型号电池一组,该型号蓄电池购进价格300元/组。当事人从天津绿佳车业有限公司、绿佳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衢州星月神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2个品牌(绿佳牌电动自行车、星月神牌电动自行车),6个型号(绿佳牌TDT1999Z型、TDR956Z型、TDT2221Z型、TDT1992Z型电动自行车以及星月神牌TDT554Z型、TDT127Z型电动自行车)的111辆电动车,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造成上述2个品牌6个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不合格的原因都是因为当事人为了迎合当地市场需求擅自更换了原生产厂家部分产品的配件后,所导致的产品不合格,与生产、销售商无关,当事人在被我局查处前后未采购上述同型号的车辆。当事人在2023年07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一份产品质量整改报告以及6份复检报告(报告编号:HBJD-CMA-0535-2023、报告编号:HBJ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给予当事人以如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二)、处罚款102901元。
102901.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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