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迪 | 注册资本:204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1MA775UTBX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额铁路28号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1栋0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9
合同纠纷
新疆德坤鑫盛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3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盛世天悦商贸有限公司
宁**,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额敏零零发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宁**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3
2025-10-16
(2025)新4221民初4489号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宁**
章**,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丛**
额敏县人民法院
4
2025-09-15
(2025)新4221民初2918号
追偿权纠纷
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
宁**
额敏县人民法院
5
2025-07-24
(2025)新4221民初2918号
追偿权纠纷
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
宁**
额敏县人民法院
6
2025-06-30
(2025)新4221民初1730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丛**
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
额敏县人民法院
7
2025-06-04
(2025)新4221民初1730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丛**
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
额敏县人民法院
8
2025-05-27
(2025)新4221民初1730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丛**
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
额敏县人民法院
9
2025-05-27
(2025)新4221民初16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章**
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
额敏县人民法院
10
2024-04-16
(2024)新4221民再1号
合伙合同纠纷
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
额敏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2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德坤鑫盛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0
合同纠纷
新疆德坤鑫盛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3
2025-11-05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盛世天悦商贸有限公司
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宁爱武;额敏零零发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宁泽超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31
2023-03-29
(2023)新40民终414号
合同纠纷
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7-21
2022-07-20
(2022)新4221执13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额敏县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9-08
2021-08-25
(2021)新2701执保872号
合同纠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等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306348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1-05-11
2021-01-18
(2021)兵09民终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与额敏县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6)10号
(一)增值税问题 经检查,2024年你公司承接新疆盛世天悦商贸有限公司和新疆兵矿中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水泥委托加工业务,产出水泥按约定出货量出货后,剩余水泥自行销售,销售款项未通过对公账户收取,经调查款项由原统计员张新华、公司员工邓辉及公司股东宁爱武的个人银行卡、微信等方式收取,不含税销售额合计2,876,949.91元,以上收入未入账也未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订 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 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0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248622.67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3-13
2
塔额市监处罚(2025)109号
经查,当事人额敏屯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核准登记成立,2019年通过拍卖获得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额敏水泥分公司的所有场地和设备,后因疫情、原材料采购不畅以及资金匮乏等原因,期间一直未投入生产,2025年4月3号该公司投入生产,开始使用:5台产品编号为99EB429、00416、99494、99498、99RDA03的已经报废的压力容器。2025年4月11日被我局依法查获。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50000元罚款(伍万元整)。
50000.00元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