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远生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永强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3103316259174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团结大街北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处罚〔2026〕14号
2025年9月23日国家监督抽检第三方工作人员对芒市远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肉粒、长山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牛肉粒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长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牛肉粒共采购30袋,采购单价为8.50元/袋,销售单价为12.80元/袋,销售数量19袋,报损5袋,下架6袋,销售金额为243.20元;不合格长山药共采购80kg,采购单价为7.00元/kg,销售单价为9元/kg,销售数量为77.9kg,报损2.10kg,销售收为685.05元;上述不合格食品主要是周边消费者购买,自接到不合格通知后,该公司发出了召回公告,截止目前,我局未接到消费者投诉。
此外,执法人员对芒市远生商贸有限公司索证索票及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该公司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检验报告》,对所采购的食品进行了进货查验,如实记录了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保存了相关凭证。
芒市远生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牛肉粒、长山药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芒市远生商贸有限公司在经营该批不合格牛肉粒、长山药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时纠正错误,积极整改,其违法行为轻微,由于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责令芒市远生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其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三)、(四)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粒6袋,对其销售不合格牛肉粒、长山药的行为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0.00元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2
〔德〕文综罚字〔2025〕001号
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销售非法出版物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壹佰捌拾肆点玖元(3184.90元),没收265本出版物
-元
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