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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哼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秋香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4MA1GWN5D9A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2622号4幢107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烟处﹝2025﹞第131号
2025年10月13日13时5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2622号4幢107室上海利哼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310114208165),在该场所柜台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产品爱喜(幻变)0.5条、ESSE(硬盒8801116033690)0.3条、ESSE(硬盒8801116011445)0.3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0.6条、ESSE(itsBubblePurple)2.3条、BOHEM(硬盒8801116011636)0.4条,合计涉案物品6个品种,共计涉案物品数量4.4条用于对外销售,上述卷烟包装上均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有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法定代表人朱秋香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检查提出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依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并处罚如下:  没收无标志的外国卷烟4.4条。  
-元
上海市嘉定区烟草专卖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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