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微笑邻居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伟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32MAB395DH4P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桥山街道办事处高阳社区土德路电影公司家属楼一楼第二家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市监处罚﹝2025﹞32号
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没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00.00元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黄陵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07-11
2
黄陵县局市监处罚〔2024〕04号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2月17日在黄陵县景华商贸以每件44元的价格购进了16件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和麻辣牛肉面共计938元;2023年12月27日在黄陵县马宁商店以每件38元的价格购进了8件康师傅绿茶共计311元;当事人购进的商品未明码标价放在其货架上及展示柜内进行销售,截止检查之日,共售出未明码标价的康师傅牛肉面康师傅绿茶共计3000元,利润是1000元。
为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 所得:1000.00元;
2、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3
黄陵县局市监处罚〔2023〕84号
经查,当事人2023年9月份在黄陵县盛荣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大豫竹方便面、北街方便面、蒙牛纯牛奶及乌龙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该超市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局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4
黄市监处罚﹝2023﹞74号
经查,当事人2023年9月份在延安市盛荣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大豫竹方便面、北京方便面、蒙牛纯牛奶及乌龙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该超市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黄陵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10-26
5
黄陵县局市监处罚〔2023〕48号
经查,“黄陵县微笑邻居超市”设立于2021年8月份,经营场所位于黄陵县桥山街道办事处高阳社区土德路电影公司家属楼一楼第二家门面房,距离黄陵县第二小学不足200米。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预包装食品、文具、日用百货零售和烟草制品零售。当事人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未取得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从西安玩具城进购了八支“电子魔术道具”。2023年5月19日向两名11、12岁的小学生销售了两支该电子魔术道具。同天,当事人因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被举报至黄陵县烟草专卖局,黄陵县烟草专卖局对其中两支“电子魔术道具(水果味)”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涉案“电子魔术道具(水果味)”电子烟产品予以送检。2023年5月25日,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测,涉案的“电子魔术道具(水果味)”电子烟产品为“伪劣电子烟”。该鉴别检测报告已送达当事人,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向未成年人销售了四支“电子魔术道具(水果味)”电子烟产品。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电子烟产品的有效进购凭证,故依据黄陵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涉案的“电子魔术道具(水果味)”电子烟零售价格为80.55元/个,其违法所得是322.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杨妮作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22.20元,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6
黄市监处罚﹝2023﹞23号
经查,“黄陵县微笑邻居超市”设立于2021年8月份,经营场所位于黄陵县桥山街道办事处高阳社区土德路电影公司家属楼一楼第二家门面房,距离黄陵县第二小学不足200米。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预包装食品、文具、日用百货零售和烟草制品零售。当事人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未取得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从西安玩具城进购了八支“电子魔术道具”。2023年5月19日向两名11、12岁的小学生销售了两支该电子魔术道具。同天,当事人因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被举报至黄陵县烟草专卖局,黄陵县烟草专卖局对其中两支“电子魔术道具(水果味)”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涉案“电子魔术道具(水果味)”电子烟产品予以送检。2023年5月25日,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测,涉案的“电子魔术道具(水果味)”电子烟产品为“伪劣电子烟”。该鉴别检测报告已送达当事人,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向未成年人销售了四支“电子魔术道具(水果味)”电子烟产品。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电子烟产品的有效进购凭证,故依据黄陵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涉案的“电子魔术道具(水果味)”电子烟零售价格为80.55元/个,其违法所得是322.20元。
1.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2.20元;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黄陵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