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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北区君宁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俞君宁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2MA5N1QU47C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贵港市西江农场旧纸厂加工车间南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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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北市监处罚〔2026〕96号
已查明,当事人2026年1月14日生产了鲜湿粉条(产品名称:鲜湿粉条;商标:/;规格型号:2.5千克/袋;生产日期:2025-09-25;质量等级:/),共生产了100斤,其中抽检工作人员购买样品8袋,2.5千克/袋,5元/袋共40元。其余60斤按批发价0.95元/斤销售给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某客户。截止案发时,该批次鲜湿粉条已经销售完毕。据此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鲜湿粉条货值金额为 97元,违法所得为97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所生产的该批次鲜湿粉条的生产记录、出厂合格检验报告单等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2601068)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被抽样产品的检验结果的事实情况。 3.《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鲜湿粉条的事实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整改要求和当事人进行整改的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生产资格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出厂合格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鲜湿粉条的事实情况。 7.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君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人代表身份的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1.没收违法所得97元; 2.罚款:10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97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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