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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吉远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朝明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055739769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秀泽园北区26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104号
经现场检查并结合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现已查清该公司“白芷”供应商为武汉四季华轩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26年5月5日向武汉吉远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去“白芷”5斤,该批次不合格“白芷”的供货价为每斤10元,由此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50元。依据本局办案人员对武汉吉远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所做询问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可以证明截止2026年5月底该批次“白芷”经抽检、少量使用、丢弃,已无剩余。该公司使用该批次不合格“白芷”为配料制作菜肴“土豆烧牛腩”,违法所得为137.61元(菜肴售价和抽检付费相加)。同时办案人员向武汉四季华轩商贸有限公司属地管理方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发送了案件线索移交函。 武汉吉远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5月5日采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武汉吉远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白芷”检验报告缺乏时效性且不能提供检验地的送货单据予以证明对应关系,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7.61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37.61元,三、罚款500元。
500.00元
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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