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缘来煎粉屋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秀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4XPWQ7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长安小区1号楼)3单元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消罚字〔2025〕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在蛟河市正大水产品商店购进孜然风味小串串产品,共购进4次,总计数量4袋,购进价格为12元/袋(每袋450g,数量约为每袋60串),该产品配料表显示为鸭肉、淀粉等。当事人主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以上产品,销售时按照6元/5串的价格进行销售,在销售时将商品标注为“小牛肉”,未对产品实际信息进行公示并告知。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在该经营场所发现孜然风味小串串剩余开袋进行销售1袋,袋内剩余30串。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当天,除现场检查发现剩余产品外,其余产品均已零售出。当事人将鸭肉产品标注为“小牛肉”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在经营活动中进行消费欺诈。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销售的“小牛肉”产品,现场查看该产品品名为孜然风味小串串,配料表显示为鸭肉、淀粉等。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实际主要成分为鸭肉,但在销售过程中标注“小牛肉”,未对产品实际信息进行公示并告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2025年 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 罚告字〔2025〕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依据《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2元;3、罚款504元。
504.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