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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调啤酒吧服务酒吧(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珊世注册资本:2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7MADQD08Y49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永安社区宁秀路金桂园小区3栋3-5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广处罚〔2025〕47号
经调查取证查实,广南县调啤酒吧服务酒吧2025年1月28日凌晨,未严格履行未成年人身份查验职责,对难以辨别的未成年人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允许2名未成年人王某某(16岁)、罗某某(16岁)在当事人经营的酒吧饮酒,向包括2名未成年人在内的8名消费者,销售“套餐188元(含2打(24罐)大理V8啤酒、动力饮料6瓶、酸梅汁1壶),动力12瓶88元,纸巾1包5元,瓜子2份16元,麻辣洋芋2份24元,炸豆腐2份30元,汤面3碗36元,冰毛豆1份12元,鸡米花1份25元。销售金额424元,成本349元,盈利75元”。
上述行为,本局依法具有管辖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存在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动机和目的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发生时主动制止、终止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立即停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违法行为。2.全面自查,自行改正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伍元整(¥:75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万零柒拾伍元整(¥:10075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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