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蒋氏面条加工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思华 |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3500241MA610GBX2N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大田坝村下寨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5〕247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大田坝村下寨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荞麦挂面是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抽样依据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检验,该荞麦挂面净含量计量检验的检验结果为1.496kg,小于其标注净含量1.5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5月3日生产了该批次荞麦挂面(标注净含量1.5千克,),并以30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2025年5月7日执法人员共抽取了10袋荞麦挂面进行送检,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因此根据执法人员抽样送检的数量、抽样价格进行计算,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0袋*30元/袋=300元。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900元。 责令改正内容: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批量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