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卓凡百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天俊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21MAC81Y1U6D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柳树镇营儿村三社1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登)市监罚〔2025〕49号
2025年11月5日,本局收到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编号为NO:LZ2025S12729;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5年9月24日,在兰州卓凡百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抽检的营儿香醋(酿造食醋)(规格:250ml/瓶,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9日),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0,实测值为1.19,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兰州卓凡百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兰州卓凡百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本局予以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永登)市监责改[2025]49号】,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并立即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经查,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生产计划日报表》、《批发销售单》,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9日生产营儿香醋(酿造食醋)(规格:250ml/瓶)72瓶,2025年9月20日销售60瓶,销售价格为3.6元/瓶;2025年9月24日我局抽样10瓶;剩余2瓶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5日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
现查明,当事人2025年9月19日生产涉案营儿香醋时按比例总计应加入苯甲酸钠18g,因称量不精准造成此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超过标准限量。
又查明,当事人提供了《产品成本核算表》,证明涉案营儿香醋的成本价为3.2元/瓶。
还查明,2025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已停止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并召回涉案营儿香醋48瓶,其他已消费完,无法召回;执法人员对召回食品现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消除了安全隐患。
综上,本案营儿香醋货值金额259.2元,违法所得4.8元。
对兰州卓凡百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6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4.8元;
3.没收非法财物:50瓶醋;
4.责令停产停业;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肆项,罚没款合计6504.8元,大写陆仟伍佰零肆元捌角整。
6500.00元
永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2
(永登)市监罚〔2025〕18号
2025年6月25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两份,编号分别为NO:NFJ2025-2067、NO:NFJ2025-2069;抽检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两份,其内容为:2025年5月23日,在兰州卓凡百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抽检的营儿香醋(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21日),经甘肃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标准指标:≥3.5,实测值依次为2.95,单位g/100m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营儿头道香醋(规格:250ml/瓶,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6日),经甘肃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T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标准指标:n=5、c=2m=1000、M=1000,实测值为6900、5700、4300、14000、9100,单位CFU/m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兰州卓凡百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6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491元;
3.没收非法财物:47瓶;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6491元,大写陆仟肆佰玖拾壹元整。
6000.00元
永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